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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发表于 2016-08-02 | 次阅读 | 作者 超级管理员 |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种类有:奖金、评选先进;处罚的种类有: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三类。经济处罚分为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奖励或处罚的种类中,视情节可以只执行一种,也可以同时执行两种。集团公司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的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及控股公司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以及应当由集团公司处理的典型事故实行执行权,集团公司对四川路桥(路桥集团、路桥股份)、川铁集团、城乡集团等核心子公司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以及应当由集团公司处理的典型事故实行执行权,其余均由各单位执行。上述事故属本单位处理的,其处理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办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经济的奖惩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安委会,按照安委会意见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核心子公司和各直属公司及控股公司。核心子公司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四川路桥(路桥集团、路桥股份)、川铁集团、城乡集团等子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及控股公司为与集团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除核心子公司外的公司。集团公司所属非生产性的投资型公司、委托下属单位管理的控股公司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六条 特别奖励奖项:

(一)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的个人,给予5000-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身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2000-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2000-10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检举瞒报、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由集团公司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一)根据《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结果对下属单位进行奖励。

(二)奖金数:奖金基数×考核得分/100。

(三)考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核心子公司奖金基数分别为四川路桥48万元(其中:路桥集团30万、路桥股份18万元)、川铁集团20万、城乡集团15万元,路航公司10万元,建设业主公司6万元;考评为达标单位的,奖金基数分别为四川路桥33万元(其中:路桥集团20万、路桥股份13万元)、川铁集团15万、城乡集团10万元,路航公司8万元,建设业主公司5万元。

(四)各公司对奖金的分配原则应体现岗位安全责任,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办备案。

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章  安全惩罚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等级划分,对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 发生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事故单位是指发生事故的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及控股公司、核心子公司下属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每发生一次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处上一年工资总额5%的罚款。

(二)年度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一次较大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对事故单位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处上一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

(四)发生一次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处以上人员上一年工资总额40%的罚款。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核心子公司相关领导和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人员的处分按省政府安监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员工因工死亡的处0.5万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一般管理人员降为操作岗。

第十二条 每死亡一人处责任单位10万元罚款,对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每死亡一人,处责任单位30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未按“四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3000-100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2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须向集团公司进行安全述职: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二)死亡事故频繁发生,超过安全控制指标;

(三)有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排除或安全管理混乱,发生性质严重的非死亡事故。

第十五条 事故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管理人员隐瞒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事故查处弄虚作假,发生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救援、扩大灾害损失的单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一)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单位凡在本年度内突破集团公司下达伤亡指标,取消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达标单位的奖励在集团公司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 各事故单位党委书记(总支部书记)的处分,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罚款,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的由集团公司安办出具通知单,所处罚款计列入集团公司下年度安全专项费用,由核心子公司进行处罚的由核心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出具通知单,所处罚款计列入核心子公司下年度安全专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川铁投[2011]21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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