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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16-08-02 | 次阅读 | 作者 超级管理员 | 来源: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控制管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铁计〔200797 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规模是投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组织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并控股建设的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投资并控股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投资控制目标及建设各方职责

第四条  投资控制目标为: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总费用不突破批复概算总额;竣工决算总费用控制在批复总投资范围内。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投资控制的核心,是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依法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投资控制的源头,勘察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对各项设计文件和概算的准确性、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控制投资负有基础性的责任。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实施监管。监理单位对合同履约、计划执行、验工计价(计量支付)、变更设计等负有监控、把关责任,对建设单位实施投资控制负有监控、把关责任。

第八条  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投资实施监管。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严格履行合同各项约定和投标承诺,加强工程成本管理和控制,合理优化和有效节约资源,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保值、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集团公司投资发展、建设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可行性研究评审会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未成立时,由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掌握影响建设项目外界环境因素,研究绕避重要建筑(或文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设施、不良地质地段等,协同设计单位优化完善设计方案,加快推进项目进程。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未成立时,由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进行评估。对设计文件涉及的主要技术条件、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影响投资的因素、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意见,督促设计单位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进行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参照省级以上文件规定的标准,参考同时期、同区域的同类建设项目标准进行核定,核定后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未成立时,由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复意见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编制项目鉴修设计文件,作为下阶段投资对照分析和控制的依据。

 

第四章  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及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或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要参与设计单位定测工作,做到线路方案稳定、主要工程措施落实、主要征地拆迁和交叉跨越协议基本签订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未成立时,由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在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对后,对项目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征地拆迁、交叉跨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等设计内容的合理性、正确性、完备性、经济性提出初审意见,并督促设计单位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以批复的可性行研究报告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为依据,按照概算章节和费用性质,逐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对照分析。因主要技术条件和重大工程方案变化等原因,初步设计总概算超出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时,建设单位(或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设计单位详细分析投资增加原因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是组织工程招标或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施工图预算)的主要依据,也是项目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的基础。

 

第五章  工程招标阶段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施工图预算)。项目投资检算(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鉴修概算之内。投资检算(施工图预算)超出鉴修概算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重新复核,并对投资增加原因进行分析说明。投资检算(施工图预算)如超出鉴修概算并影响项目投资时,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原则及规模范围内对施工图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优化以方案更为合理、投资更为经济为原则。将施工图优化设计纳入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并约定相应的奖惩条款。施工图设计优化核减的工程投资作为建设项目基本预备费由建设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作为建设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合理投入、土石方平衡等原则,进行标段划分,编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经集团公司批复后,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在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得到保证的条件下,通过市场竞争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招标完成后,将工程招标和降造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和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建设单位须核定降造系数,并相应提高预备费标准,确保项目建设总投资不突破批复的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编制分标段资金执行预算。项目资金执行预算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约定条件编制,是建设单位指导验工计价(计量支付)和投资管理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如需甲供物资招标的,应以合理降低工程投资为原则,投标报价或拟确定中标价超出批复概算时,应详细分析原因,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授标。

 

第六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开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对项目总工期和阶段工期目标、关键路线工程施工安排、大型临时设施设置、先期开工工点等内容进行深化研究,做出具体安排,制定保障措施,并同时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总体投资计划,并及时签订银团协议,合理安排资本金和债务性资金到位的时间节点。按照预算的分章节费用、分项明细费用编制并向集团公司报送年度建议计划。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安排执行计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和强化合同管理,制定验工计价(计量支付)、变更设计等建设管理办法,以项目资金执行预算和合同为依据验工计价(计量支付),严格变更设计和清单外支付,严格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须建立《项目工程计量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按照网上计量与支付审查程序办理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健全财务内控制度,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认真执行资金预算管理,大力压减非生产性开支;严格资金支付程序,做到所有资金支付必须有充分依据,做到合同与价款相符,投资与进度相符,资金拨付与验工计价相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提前落实征地拆迁协议并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征地拆迁原则上采取每亩综合包干的形式委托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实施。综合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包括国有用地)、安置补助费、被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拆除征地界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杆管线、沟渠等和其他相关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参照省级(含省级)以上文件规定,参考同时期、同区域的同类建设项目标准进行核定。对于超出省级(含省级)以上文件规定和突破概算批复的,地方政府须征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同意。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招标降造费管理,招标降造费必须实行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先使用预备费,在预备费不足的情况下使用降造费,用于调剂工程项目费用不足或缺口部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投资管理台帐,详细记载各阶段投资审批、工程招投标、资金执行预算、年度投资、验工计价(计量支付)、变更设计、降造费使用、概算清理等内容。根据项目执行预算动态变化情况,并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进行对照分析,及时进行投资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其他费用性支出管理。其他费用中的咨询费、检验检测费等必须在项目批准概算的内容和费用额度内严格控制使用。批复设计概算外需要增加的费用支出项目必须有合法依据并履行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量控制、分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据建设项目投资台帐,项目建成收尾销号时,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清理概算计划,组织编制项目清理概算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清理概算超出批准概算时,应与鉴修概算进行详细对照分析、说明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置意见随项目清理概算文件一并报审。项目清理概算批复后作为编制项目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及时做到工完帐清,对未完工程应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清单,明确完成时间。初验(交工)合格的建设项目应按初验(交工)报告确定的时间办理完成资产移交和转固手续;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验(交工)合格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投资控制分析与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建设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分析会。各建设单位汇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验工计价(计量支付)情况、设计变更和其他合同外支付情况、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等。集团公司财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分析,定期完成投资控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应承担的投资管理责任要在合同和协议中进行约定,接受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期投资控制的管理,对造成责任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办法,按照建设单位加强投资控制节省投资的一定比例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水电、房地产和其他建设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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